在所有人的印象里,所有的合同必须要甲乙双方都签过字才算有效,保险合同也一样,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应。但是下面这个案例却颠覆了我们以往的思维惯例,未签字的保单居然也同样有效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居住在福建泉州的张先生今年48岁,在2007年的11月中旬,他的妻子张太太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的两全保险,并将自己的一双儿女指定为被保险人。该款保险以年为单位,每期保费为12200元,缴费期一共20年,为2007年11月17日至2027年11月16日。该保单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的合同,签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先生的子女,红利领取人为张先生本人,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先生的妻子张太太。第一年的保费是通过张先生的信用卡 划转12200元至保险公司,第二期保费通过张太太的账户缴纳。本来双方相安无事,没想到今年的1月中旬,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。
张先生向法院诉称,07年购买这份保险的时候,他是不知情的,当时是他的妻子张太太以他的名义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,合同上的签字是妻子代签了他的名字,并且张先生还说,自己的信用卡平时交由妻子掌控,所以第一期的保费妻子划款到保险公司他并不知情。张先生还认为保险合同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名才能生效,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合同为无效,退还全部保险费24400元。虽然庭上做了笔迹鉴定,且鉴定结论为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处的张先生名字,不是张先生本人所签。但是最后法院认为该合同仍属有效。
法院认为,张先生本人虽然没有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,但是这不是合同无效的必然性。在这个案件中,张先生称保险合同是妻子代为签名,他与妻子从签订合同至今,一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,同时,首期保险费也从张先生银行卡账户划转缴纳,并且第二期保险费是从张太太账户中缴纳,甚至保险公司以张先生为收件人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,张先生也履行了付款义务。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张先生是以追认或实际按合同履行等方式,表达了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思,因此该合同依然属有效。现现在张先生却辩称他的信用卡由妻子掌控,他不清楚合同签订情况,这实在有悖于生活常理,于是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未经本人亲自签字的保单,同样有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,具体案件要需要具体分析。
(作者:胡利佳 来源:银率网)